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四至(见附图),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办理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年月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建设单位(签章) 乡(镇)村(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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