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为谋求共同发展的 事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开发经营 项目,并特就有关投资合作成立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及公司名称。
1、合作项目: 。
2、公司名称:拟定名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合作时间:自公司注册成立至各方一致认为无必要继续合作经营时止。
第二条:投资方式。
1、公司总投资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 %;乙方投资 万元,占股 %;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 %。
2、投资分两期,一期投资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 %;乙方投资 万元,占股 %;丙方投资 万元,占股 %。二期投资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 %;乙方投资 万元,占股 %;丙方投资 万元,占股 %。
3、一期投资在本协议签订 日内,投资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以现金存入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之时视为付讫。二期投资为 年 月 日之前。
4、如任意一方因不能按照本协议完成出资,另一方可以代为出资,公司根据实际出资调整双方所占股份的比例。
第三条公司组建
1、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万元),占公司股份的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万元),占该公司股份的 %;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万元),占该公司股份的 %。以上资金为实缴现金资本金,在公司成立时各方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视为完成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一期投资的部分。
2、公司设立股东会,由股东会根据本协议制定公司章程,以公司章程治理公司。
3、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方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记录由 方保管。
4、总经理由股东会会聘任,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5、公司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资标准、奖励措施、经营管理制度等,由 方负责制定方案经全体股东同意后由 方具体实施,出纳由 方委派,其他人员公开招聘选定。
6、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核算方式。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目公开接受股东会成员的监督检查。
7、公司以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公司注册成立后,包括接受场地经营权及签订相关合同等一切合法活动均以公司名义进行。
第四条 股权约定与转让
1、合同期内,各股东均可向其中一方或多方(含对外)转让股份,但股份转让协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签字后方为有效。
2、合同期内,所有股东均不得擅自退股。
3、公司财产为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不得处理公司的任何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4、股东按各自占股比例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与风险。股东分红每季度末进行一次,公司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按 %提留。
第五条 其它相关规定
1、公司重大决策包括投资调整、利润分配、提留比例、歇业、清算、股份转让及发展其它项目等等,必须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并形成决议后交各股东代表签字认可为准。其它事项由过半数股东代表并代表过半数股权通过即可。
2、各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均享有监督审议权,1名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可以就公司的人事变更、效益审核及其它重大问题提请召开股东会议,并按股东会决议执行。
3、公司经营亏损或其它原因导致资金短缺,经股东会决议,各股东应按各自占股比例筹缴资金弥补资金不足。如股东不能在决议确定的时间内筹缴资金,公司有权将其所占股份进行转让或拍卖。
4、公司注资后,财务上遵循“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财务出纳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申请单和原始凭证,并根据有当事人、财务会计及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财务管理人员签字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须全体股东签字生效后支付;财务收入全部存入共同指定的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5、股东分红必须是本人或受本人委托才能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6、公司经营管理中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公司承担。
7、各股东方在合作前与外界的一切纠纷均由各股东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如由此造成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8、各股东承诺本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投资金均为合法财产。
9、授权甲方与 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各股东必须在本协议生效后,由 方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立公司预设账号后一周内,将投资款项汇至公司预设银行专用帐户,逾期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合同期内,各股东均不得擅自退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退股方负责赔偿。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股东会一致通过,可以解除本协议。
4、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各股东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协调诉讼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经各股东签字盖章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各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对本协议及其附件或补充协议的修改、补充必须经各股东签署书面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日,即公司股东会成立之日,由公司股东会负责监督检查各方履约情况。
第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司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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