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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作报告范文

2021-02-07 来源:好走旅游网

  20xx年,规划财务工作要按照“保障为主题、管理为主线,服务为抓手”这一总体工作思路的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思路,突出重点谋大局,加强配合求发展,围绕中心争资金,科学理财出效益。继续围绕“三保一增”,即:保重点、保运转、保待遇,财政投入增长15%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突出重点,做好预算管理和统计工作

  1、加大力度争取财政投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民政事业经费争取力度。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挖掘政策依据,争取资金超额到位,确保传统项目经费的递增和新增项目经费的落实,重点争取解决民政工作经费,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做好各项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分配和拨付工作。

  二是提升预算管理水平。要加强预算实施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按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划拨、发放程序,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预算执行中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分析,积极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促进支出结构优化,提高预算管理和决策水平,通过加大治理“三公”经费支出力度等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2、高标准起步,全面提升民政统计质量

  加强对基层民政统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修订完善《黄冈市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将财务统计工作纳入全市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考核指标。创新统计日常工作管理机制,加强民政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把握要点,做好民政经费管理工作

  1、抓建章立制,规范各项民政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各项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大对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以制度管人管事。

  2、抓指导培训,提高基层财务管理水平。采取以会代训,现场培训的方式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人员以及县市和基层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3、抓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合法使用。加强民政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和发放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年度审计。

  三、突破难点,做好规划及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工作是计财的一项新的工作任务,随着国家对项目的投入日益加大,规划财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任务也越来越重,从编制规划到项目的上报和具体实施,财务部门都要全程参与,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所以,这项工作是我们需要突破和加强的一项工作

  1、推动规划项目落实。加强与发改委在项目立项、审批方面的联系与沟通,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2、加强在建项目监督管理。加强项目管理的政策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组织开展组织项目实施、进行项目监管及项目评估等方面的培训。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管理模式,推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3、健全完善项目储备库。项目数据库的建设和项目集中储备,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要做好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数据的录入工作,及时申报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储备项目,并于省厅规划项目储备库实现了有效对接,为有效争取民政项目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法学界,这被称为股东的知情权。然而,在现实中,股东这种法定的权利却并没有得到尊重。近来,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诉公司侵犯知情权的案件,支持了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的诉讼请求。

  20xx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xx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有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xx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正有公司作为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财务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汉邦公司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股东正有公司履行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故正有公司要求汉邦公司向其提供20xx年、20xx年度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汉邦公司称正有公司作为其股东,未依照股东会决议履行增加出资的义务,故拒绝向其交付财务会计报告。法院认为,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与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正有公司无论是否履行增资义务,不影响其作为汉邦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故汉邦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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