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x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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