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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项目变更申请书

2021-11-1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申请人:胡忠 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 代县中小企业局 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 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 代县中小企业局 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忠 20xx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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