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工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 工程名称:通江闸河道清淤工程
2、 工程地点: 江都区长江管理处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的内河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江都区嘶马镇通江闸以南与长江连接,该河道部分河段落因长期未清理,河淤泥大量堆积已经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需要将该段河道的堆积淤泥清理,确保船只正常通航。 二、 工程内容
清理该河道内影响航道内船只通航的淤泥,工程量约6000立方米。
三、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本工程项目为一次包干价,超支不补。
四、 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
六、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100% 。
七、双方责任
1、 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
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 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 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3、 乙方应慎重、严格按照国家关于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款结清后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长江管理处 (盖公章) 扬州市盛禹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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