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xxxx律师事务所受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称“委托人”),本律师受x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我司与贵司于xxxx年6月20日签订了《赛维亚-香泉丽榭外墙及屋面硬泡聚氨酯保温工程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付款方面明确约定:“4、审计结束后壹周内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5%,5、5%作为按质保金,保修期后壹周内付清。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xx建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于xxxx年5月19日作出苏建恒审[xxxx]第027号《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1284749.26元。贵司已支付1017762元。贵司违约拒不支付我司余下的工程款共计266987.26元。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审计结束后壹周内付至审计确认价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7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我谨代表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请贵公司充分考虑上述情形,尽快协商,以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
特此函告,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索赔。本律师将依法受托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将由贵公司负担。
此函,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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