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按本规定办理;
2.本规定以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
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1个月计。
第五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小功一次: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大功一次: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申诫一次: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小过一次: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大过一次: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
1.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2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1天者以1天计;
2.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0天以上者,每超过1天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1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考绩加发标准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
1.优等者加发10日份;
2.甲等者加发3日份;
3.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年度计算:
由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实施及修订: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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