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单位(简称甲方):
应聘单位(简称乙方):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使甲方在法定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和参与经济活动、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业务管理办法》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聘期 壹 年。自20xx年 3月 5日至 20xx年3月4日止。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责任是依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确认,常年法律顾问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和法律风险评价;
(二)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三)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四)参与甲方重大经济项目的业务谈判和签约活动;
(五)协助甲方审查重要的经济合同和法律文书;
(六)协助甲方法制宣传教育;
(七)办理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八)每年为甲方员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讲课服务三次。
第四条:甲方指定 同志为法律顾问工作联系人,配合、协同乙方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甲方按年度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叁万 元。顾问费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期支付,其中合同签订后先支付一半;余款在20xx年9月5日前支付。
合同期间,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或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收费。但代理甲方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及处理其它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时,乙方按有关规定收费,可酌情优惠。
法律顾问为甲方处理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住宿、出差补贴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登报启事费用由甲方承担,可委托乙方代理。
第六条:为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知悉事实真相;
(二)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获得履行甲方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负有以下义务:
(一)对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秘密或商业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二)在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中,不得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三)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提请乙方予以调换或商请其他律师担任。
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不支付工作报酬的,乙方有权指令律师停止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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