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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的采购合同

2022-06-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 公司(需方)

  乙方: 公司(供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空调设备及安装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

  乙方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 金额xx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乙方保证本协议中所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通过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等。

  3、乙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

  4、如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负责安装,并承担验收合格前发生的安全责任,验收合格前该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验收后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有出厂标准配臵的有关技术、质量、三包等资料。

  第五条:交货时间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派人免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

  第六条:验收

  乙方将空调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清点,清点后由乙方进行安装,在安装完毕且经乙方验收后,方视为验收合格,由甲方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七条: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售后服务按照投标产品的服务承诺实施。

  2、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应能为甲方提供紧急维修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

  3、对所有空调每年至少进行1次免费保养,并确保空调的制冷、制热效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货款的支付

  按甲方议定的货物采购清单及单价,本合同货款总金额为 万元(大写: 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总合同款的 %作为定金,并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付清;

  2、乙方交货后,并收回全部货款前,应与甲方签署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并向甲方交付质量保证金 元,该协议有效期为 年,协议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或纠纷,甲方应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售后维修或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扣除相应质量保证作为损失补偿。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并不影响本合同第11条、12条的效力。

  第九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产品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协议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第1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协议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

  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履约延误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每逾期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协议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协议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所供商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索赔,签订必要的书面处理协议。如双方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若有修改,必须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修改内容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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