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宣传活动方案

2024-02-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6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泰安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泰应急发〔20xx〕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东平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以市为投保主体,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二是全民普惠,全县覆盖。惠及全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实现全民救助,共享普惠。

  三是实行“五统一三补充”运行机制。统一基本保障范围、统一基本保障额度、统一基本保险条款、统一承保机构准入标准、统一定期调整基准费率。在省确定的“五统一”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保费缴纳标准、补充保障范围、补充保障额度。

  四是及时调整、保本微利。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县级建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泰安银保监分局东平监管组、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应急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补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补贴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县级补贴资金预算编制,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资金等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全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泰安银保监分局东平监管组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确定承保机构。泰安市根据省公布的保险承保机构排名顺序,已经确定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主承保和共保机构不少于5家。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东平县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居民人身,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

  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三)基准保费标准。

  基本保费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市级在全省统一的保险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额度,以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体现。

  (六)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为12个月。

  (七)保费缴纳。市应急局作为投保主体统一缴纳保费,并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及补充合同,具体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县联席会议框架下,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各级政府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财金〔20xx〕15号)规定。

  (二)建立防灾减灾机制。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照保费总额的10%提取防灾减灾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评估评价、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有关项目。防灾减灾费用据实列支,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承保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防灾减灾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承保机构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防灾减灾工作不到位、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建立投诉和信访渠道(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运营管理中心建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24小时接听投诉),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投诉和信访情况。

  六、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一)资金申请和预算编制。每年6月25日前,县应急局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报送市应急局;县应急局编制县级预算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资金拨付。根据县应急局资金申请及其审核后的保单签订情况,结合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县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将省级补贴资金及本级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应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及时汇入上级指定账户,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确保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预算中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资金绩效管理。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目标、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等资料。

  预算执行中,应急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补贴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