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 县 乡人,身份证号码: 。
乙方: , 市 区人,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20 年11月16日在国道312线1839km+700m处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其他费用乙方自理。
二、甲方车辆损失自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签字生效,各方不得反悔、不得上诉。谁反悔,由谁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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