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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