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2022年行政申诉状

2020-02-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 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 屋 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 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 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 关镇 (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 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 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 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 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 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 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 ,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 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 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 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 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 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 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 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行政起诉状》副本两份;

  二、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