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男,19xx年*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20xx*8,
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027-83*2 13*3。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桥口分局,法人代表刘,职务:局长。地址:武汉市硚口
区沿河大道348号,联系电话:8,邮政编码:。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封门堵路侵犯人身财产权。
诉讼请求:
1、排除妨碍,清除封门堵路建筑垃圾,彻底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2、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x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x2]2088号土地征收批文,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
x4年10月1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长丰村综合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周某一行约六七人组织数台机动车辆将大量建筑垃圾倾倒在原告所居住的长丰村号东侧大门前,致使原告全家楼上楼下租户及周边居民不能正常工作与出行。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为证。
长丰村综合拆迁办公室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与侵犯了原告人身财产权益,为此,原告于事发当日即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桥口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桥口分局进行了投诉(网上截图为证),但是,时至今日,建筑垃圾依然堆放在原告住所长丰村号东侧大门前,原告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而得不到任何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予依法审理秉公裁判。
此致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
x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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