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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门供货合同范本

2022-10-10 来源:好走旅游网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供货范围

  购货单位承建位于惠州市沙田镇花塘村的 惠州高飞标志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办公楼所需 木质门 由供货单位供货。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详见《产品及价格清单》(附件一)。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详见附件二:《 木门 材料(设备)技术标准、要求》 第三条 服务承诺

  供货单位提供的货品质量责任保证期为 壹 年,从业主颁发的竣工日期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 商品包装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供货单位的产品包装应有供货单位名称(或标志),供货单位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供货单位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内。

  第五条 交卸货时间、地点及运输

  1、交货时间: 2 3、运输及装卸方式:供货单位送货到达购货单位指定地点(地面),其运、装、卸及全过程保险等费用包含在材料单价内。供货单位承担卸货及验收合格完毕之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供货单位提前交货的,供货单位承担购货单位要求交货时间前货物毁损、灭失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材料价格

  1、材料价格含货价、货品包装费、装卸运输费、管理费、利润及所有保险费用、税费等,详见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2、如供货单位包装品需要回收,回收费用则由供货单位负责。 第八条 结算与付款

  1、结算数量:按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进场确认单》计算。 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3、每期收款的同时,由供货单位向购货单位开具有效等值收款收据。 4、为保障供货单位的利益,由购货单位在建设单位各地区的支付中心设立材 料款共管帐户,建设单位按经购货单位、供货单位双方共同确认的材料(设备)货款通过共管帐户直接支付给供货单位。材料(设备)款支付流程如下:

  (1)、由购货单位负责制订材料进场计划(含材料规格、型号、数量、进 场时间等),并通知供货单位按《供货通知书》供货;

  (2)、供货单位供货后,与购货单位办理《材料进场确认单》(附件四), 盖单确认后作为月度材料款的支付依据;

  (3)供货单位当月供货的材料款支付在第二个月的23日前办理; (4)、每月由购货单位根据《材料进场确认单》汇总当月应付材料款并编 制《月度材料款汇总表》(附件五),《月度材料款汇总表》及《材料进场确认单》,在工程款支付时作为当期总进度款中本合同材料款的支付依据;

  (5)、建设单位支付中心将材料款支付至共管帐户,通过共管帐户支付给 供货单位。

  (6)、材料款支付比例按月度确认量的90%,余款在本合同供货范围内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质保期满后(质保期不少于一年)二个月内通过共管帐户全额支付;如非供货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项目无限期停工,则在供货经验收合格一年期满三十日内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购货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向供货单位索取或收受供货单位物质或非物质利 益,不得刁难供货单位,否则供货单位及时向购货单位投诉。

  2、供货单位不得对购货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否则购货 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货单位处以当供货金额20%的违约金;给购货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有恶意串通、行贿购货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购货单位保留移交司法处理权利。

  3、购货单位逾期付款:从合同应付款的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一日,则按应付未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

  4、供货单位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次供货通知书的货款总值的1% 向购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如供货单位逾期交货超过 10 天,购货单位除了要求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外,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

  有权按照本合同供货总价的 10% 向供货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继续向供货单位索赔。

  5、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达不到验收标准 的(该产品不管是否已被购货单位使用),购货单位有权视实际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要求供货单位在购货单位书面通知发出后三天内无条件进行无偿更换,因此逾期交货的,按本第第4款处理。

  6、供货单位交货重量(数量)必须与送货单相符,如抽检发现重量(数量)不足,则购货单位有权将当月供货总量按不足比例扣除后进行结算,并有权按当月累计货物价值的10%追究供货单位违约责任。

  7、供货单位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必须合法。如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享有知识权,所需申办的手续和费用由供货单位全权负责。如供货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供货单位承担。若他人因此追究责任,向购货单位索赔致购货单位损失的,购货单位有权向供货单位追偿。

  8、供货单位供货以次充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问题,使用后造成购货单位或第三方损失的,供货单位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在内的赔偿责任,及其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双方明确本条款不受合同有效期及保质期限制,本条款属于独立性条款。

  9、供货单位在送货或收款时,须向购货单位提交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及填写要求详见《授权委托书》,否则购货单位有权不办理收货或付款手续,一切责任由供货单位负责。

  10、供货单位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联系办法(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需要更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必须提前1周书面通知购货单位,否则,因无法联络供货单位而造成购货单位经济损失的,供货单位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累计货款的5%向合同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另一方损失,应按合同另一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交货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它

  1

  2、本合同建立在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的基本上,如购货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发生变更而造成本工程停建、缓建时,购货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供货单位不得因此而发生任何形式的索赔行为。

  3、在供货单位承包范围内,部分工作量如由购货单位代理完成时,其费用按实扣减。

  4、本合同各缔约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人。缔约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权利或义务全部转让第三人的行为,对本协议其它缔约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5、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一并参阅,互为补充,不能单一解释真正含义,若合同文件有差异,供货单位必须通知购货单位,购货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一切差异之索赔,概不被接纳。

  6、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如任何一方有变化,应互相书面通知。否则,有关 函件的往来都以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准。购货单位通讯地址为: ;供货单位通讯地址为: 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田心福长岭 。 4、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5、 本合同一式 份,供货单位执 份,每份均具同 等效力。

  10、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

  购货单位: 供货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帐 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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