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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房产买卖合同

2020-09-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卖方(甲方):

  买房(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1、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地区小区栋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编号)建筑面积

  2,房屋结构,房屋用途出售给乙方。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元。

  甲方已经收到一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次经购房款付清给甲方。

  付款方式: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上述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视闭路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

  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毁约之日起日内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产价款%的滞纳金。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辽河油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盘锦市房产交易中心分中心存档一份,盘锦市产权产籍处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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