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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

2020-01-20 来源:好走旅游网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局长)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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