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联系电话 ,直系亲属电话 。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xx年 x月 x日生效,合同试用期 x个月,本合同于 20xx年 x月 x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 项目部业务员 岗位工作。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机关和所属项目经理部之间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乙方劳动报酬随工作地点和岗位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2天 。
甲方确因工作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或节假日加班。
乙方在项目工作期间,当工程项目遇特殊情况时应无条件地服从甲方安排作息时间。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国家法定休假和公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间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3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乙方在公司机关工作时,月工资为 20xx 元,其中基本工资 900 元,岗位工资 840元,各项津贴 260 元。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个人业绩确定。
乙方在项目部工作时基本工资不低于 1700 元,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由项目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发放。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1600元。
第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业绩、岗位变化等情况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的有如下项目:
(一) 乙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乙方在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经理部代扣代缴);
(二) 乙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 乙方除带薪休假外各种假期引起的工资减发;
(四)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受到的经济处罚;
(五) 乙方因行为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需要支付的赔偿金;
(六) 乙方借用甲方的未在指定期限归还的借款或等价物品;
(七)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 北京市有关规定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个人缴纳部分。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病假一个月之内者,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按50%发放,停发津贴;病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者,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岗位工资和津贴;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按北京市最低工资发放;病假六个月以上或患重症和绝症者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 在甲方工作满一周年可享受带薪休假。
(二) 提供免费工作餐,提供集体宿舍。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出现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或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一的,可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甲方支付或由甲方在经济补偿中抵扣。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应将本单位所属经济类型、生产特点、职业危害、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和利用该商业机密获利,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第三方无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且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有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保证本人所有证件、证明、资料等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失效。
(六)双方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等并执行。
(七)双方亦可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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