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物业管理区域服务合同书

2024-05-14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物业使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地址:

  物业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按照权属登记测绘面积确定)物业产权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在 所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 起至甲方使用物业结束之日止。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协助与配合乙方共同维护本物业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

  (三)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得实施,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如需额外使用公用设备(如场地使用、供电增容等),还需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五)承诺遵守物业的消防管理规定,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安全防范,爱护公共设备设施,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物业范围内使用明火。

  (六)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有权自己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水电管线、空调、消防、弱电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

  (八)承诺与乙方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险或保管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物业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并书面或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

  (三)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乙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六)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编制本物业管理服务财务年度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保洁服务、绿植租赁等其他有偿服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房屋共用设备设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楼内消防设备设施、防盗系统、绿化、道路、路灯、渠道、池、井、路牌、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设施使用的房屋、场所等。

  (三)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1.本物业范围内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和保洁;

  2.本物业范围内树木、花草、绿地的养护;

  3.本物业范围内园林建筑及其他园林设施的维护。

  (四)秩序管理。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本物业内24小时秩序值班,公共区域守护及全方位巡逻的秩序管理;

  3.协助消防部门对本物业实行防火、灭火等消防管理。

  (五)车辆管理。

  1.本物业内道路及道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2.维护本物业交通安全及畅通秩序;

  3.本物业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标准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甲方租用入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为 元/平方米·月。甲方所租物业为 ,面积合计 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若今后甲方所租物业面积有所增加,经双方确认以实际入驻时间和使用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管理费,多还少补。。

  (二)甲方自用水、电费:物业交付后,经甲乙双方确认水、电底表数,甲方自用的水、电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空调电费根据实际用电量由甲方承担。

  (四)物业公共用水、电分摊:本物业公共用电、用水根据实际计量按建筑面积分摊(包括写字楼电梯电费及保养费、公共通道及道路照明电费、供水泵电费、公共用水费、停车场电费及其它应分摊的水电费),由甲方按分摊另行支付。

  (五)生活垃圾清运费按照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时间

  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缴纳时间为:每季度的十五号之前。

  第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煤气费、租金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缴收费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

  第八条 其他有偿服务

  (一)根据甲方实际需要,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乙方按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乙方对甲方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需经过双方协商同意。

  第九条 保险

  (一)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保险由乙方代为办理,按建筑面积全体用户分摊费用。

  (二)甲方人身安全及财产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多收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天支付欠交款项总额的3‰的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对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直至甲方补齐所欠款项为止。此期间乙方无须为停止服务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用户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漏水、救助人命、协助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