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金星镇党委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四)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五)协助政府或镇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军人家属优属、社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镇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三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位)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罢免。
第四章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条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社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
(五)办事公道正派,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
(八)积极向政府或镇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
(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镇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
(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志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第六章社区秩序
第十三条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拐卖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禁止在社区内进行丧事葬礼活动。
第十五条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
第十六条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
第七章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章社区风尚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十九条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一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
第九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镇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政府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第十条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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