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友好的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1、 甲方愿将自有品牌——服饰委托乙方在其所属的门店代为销售。
2、 在寄卖期间甲方将每两星期对乙方寄卖产品进行清点结算,结算方式为卖一结一,当场结清。
3、 在寄卖期间乙方严格对甲方寄卖产品进行验收交接,并有责任管理好所寄卖的'商品。如有遗失,乙方应按结算价格赔偿。如遇损坏酌情协商处理。
4、 在寄卖期间乙方有权对已通过上柜销售一至二周的寄卖产品提出部分退货。
5、 在寄卖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支持乙方销售需要,对乙方提出补货品种、规格、数量经确认后7天内(包括7天)送达。期间如非不可抗力造成延缓交货期,甲方对乙方做出补偿。
6、 在寄卖期间乙方应对销售信息无偿地及时反馈给甲方,以利于甲方做出相应生产和设计调整。如提议对价格作变动,必须双方沟通一致后,重新由甲方设定(包括结算价)
7、 在寄卖期间如遇顾客改制定制等工艺上的要求可及时与甲方联系,在甲方确认后即可操作,费用参照甲方“改制定制加工收费标准”。
8、 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寄卖关系,需提前三天(72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积极配合作好清点、结算工作,任何一方不得拖延、推委。
9、 由于双方初次接触,故首次供货时乙方须付象征意义保证金3000元,在合作二个月后可抵作结算款使用。如在二个月中双方不再合作此款由甲方无息返还乙方。
10、 以上条款如有变更,双方均可协商一致后增减。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