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木工班组长陈永福 身份证号码:
乙方:木工 向 平 身份证号码:
今有向平同志在龙湾区瑶溪黄石农改房聚集工程一标项目的木工班组从事模板施工工作。该同志于X年3月11日在模板加工过程中,因本人操作锯板机不当而将其左手中指锯伤。现木工班组长陈永福同志与木工向平同志协商,双方愿意达成如下协议:
此次工伤事故主要责任在乙方木工向平本人操作不当而造成,现甲方木工班组长陈永福同志本作人道主义的原则,且考虑乙方的农村家境,原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乙方向平同志共计人民币 元整(其中包括医药费合计 元)。乙方自即日得到补助金之日时起,此后一切后果均由乙方向平同志自负。与甲方无任何事故、道义、经济责任。且与项目部更无连带责任。
甲方当事人签字:
日 期:
乙方当事人签字:
日 期:
见 证 人 签 字:
日 期: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见证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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