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男,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65号804房,身份证号码:。
被告:郭,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五巷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陆,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支付其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3日,被告郭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原告程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致电催促且被告多次不接电话,被告均不愿出面解决问题,又不返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此致
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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