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xx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xx年03月06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离职证明《员工离职证明》。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年03月06日
无论员工以什么方式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都应该为员工开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员工自动离职,那么单位应该是按照员工旷工辞退的。那么单位需要给员工按照事实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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