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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范文

2021-03-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原告:朱x,男,汉族,x6年3月27日生,

  住址:四川省兴文县大河苗 族x村组

  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0691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1000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735元。

  以上四个方面共计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还应支付46265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朱x于x5年10月入职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木业有限公司,于x7年8月13日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x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间工作时,被公司倒退的叉车压伤右腿,随即被送往榄核镇人民医院和何贤医院接受治疗。x6年7月24日,经xx区劳动局番劳社工认字[x6]第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属于工伤。x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术治疗。x7年6月12日至x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共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先后经xx区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和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后被确定为伤残捌级,医疗终结期共计11个月零4天。

  现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术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进行合理赔偿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医嘱在一年之后还须进行一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需要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误工损失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继续治疗费和其它费用不低于10000元。

  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自己本案中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18元(30元/天70%158天)

  2、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工资21780元(工资标准按1089元/月计算,时间自x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开始,至x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共计20个月。即:1089元/月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158天)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19个月)

  6、工伤继续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5000元)

  7、劳动鉴定费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据凭证)。

  由于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x7年8月,原告朱松向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7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劳仲字[x7]第207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2、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4、被告承担全部仲裁费用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对原告的部份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理由是: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治疗期间和休息期间,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应同样享受工资待遇;2、原告朱松在两次住院期间,因都是手术治疗,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人员,因此被告单位应负责护理人员的工资,况且被告单位已认可应支付亲属护理费,并且已实际支付护理费4342元;3、原告在一年之后还必须做一次取内固定手术,在此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关费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起工伤继续治疗费用有医疗证明作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支付工伤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4、本案的劳动鉴定费用和仲裁费用是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的。

  由于被告现在既不安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伤待遇,至使原告现在流落异乡,生活无着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x

  20xx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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