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输变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服务合同。
2. 对于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除此之外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 录
第1条 总则 1
第2条 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目标及期限 1
第3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第4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
第5条 运维费用和运行维护成本 7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8
第7条 违约责任 8
第8条 不可抗力 9
第9条 争议解决 10
第10条 合同生效 10
第11条 合同附件 10
第12条 签订日期 11
第13条 份数 11
第14条 特别约定 11_______工程输变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拟委托受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且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在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总则
1.1 委托方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受托方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受托方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向受托方支付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委托费(以下简称“运维费用”)。
1.2 受托方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变电站管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委托方输变电设备进行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2条 运行维护管理范围、目标及期限
2.1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运行维护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上述资产在本合同中统称为“目标资产”,目标资产的具体情况见《委托运行资产明细表》(附件)。
2.2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目标
2.2.1 受托方保证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安全规范,符合以下运行规程和运行标准:
(1)《变电站管理规范》
(2)《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
(3)《跨区电网生产管理规定》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受托方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委托方目标资产安全生产运行,努力降低生产运行成本费用,并达到如下目标:
(1)送电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安全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行可靠性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运行管理目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共 (年/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3条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委托方的权利
3.1.1 享有对受托方的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评的权利。
3.1.2 享有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解除与受托方的委托关系的权利。
3.1.3 审查批复委托目标资产年度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
3.1.4 审查批复受托方报送的检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
3.1.5 监督和检查委托范围内目标资产的运行管理情况,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监督、检查运行维护费和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技改工程的审计。
3.1.6 对委托资产的报废、处置行为进行审核、批复。
3.2 委托方的义务
3.2.1 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运维费用。
3.2.2 及时将有关大修、技改合同副本等资料移交受托方。
3.2.3 负责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3.2.4 对目标资产进行投保,当发生投保资产保险责任内事故时,负责同保险公司谈判赔偿事宜,受托方应提供配合。
第4条 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受托方的权利
4.1.1 享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运维费用的权利。
4.1.2 享有在遵守国家电力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对目标资产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权利。
4.2 受托方的义务
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关于目标资产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受托资产完好。
4.2.1 受托方的运行管理义务
(1)应全面贯彻执行电网运行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范。
(2)应建立健全高效、严格的生产运行指挥系统,及时解决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问题。
(3)应按规定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运行规程,并报委托方备案。新建工程的运行规程必须在投运前3个月完成制订和审批工作。遇有设备和系统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现场运行规程。
(4)应建立和健全目标资产中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设备说明书、技术资料、重要设备的出厂试验等原始资料,设备投运后的大修资料、重大技术改造资料,重大缺陷和事故情况等原始记录,历年的预试和维修记录等档案资料。
(5)负责目标资产的技术监督工作,对设备状况及时做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向委托方每半年提供技术监督总结报告。
(6)应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按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消缺处理:消缺时间不得超过目标资产运行管理规范的时间要求。
(7)负责按委托方要求报送各类计划方案。负责测算委托范围内受托资产的运行管理费用,负责编制委托设备综合检修计划、停电检修计划方案及各类资金支付申请等,并报送委托方审查。
(8)应严格执行委托方安全生产及运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运行情况。发生事故应迅速组织应急抢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每月 日前应将上月的“运行月报”报送委托方,月报内容包括送电量完成情况、巡视运行情况、检修消缺情况、主要事件及运行分析和线损、电压、可靠性等指标完成情况。
(9)应定期召开生产运行分析会,对设备运行情况、存在缺陷和所发生的异常及事故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具体改进或调整措施并予以实施。
(10)应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上一年度生产运行总结报送委托方。
(11)负责协助委托方与保险公司洽谈设备投保事宜;当发生目标资产损坏等保险范围内事故时,受托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并负责做好抢险、现场取证、索赔资料收集,协助委托方进行索赔谈判事宜。
4.2.2 受托方的安全管理义务
(1)受托方是目标资产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的责任单位,是电力生产事故的归属单位。
(2)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运行维护、修理、消缺和事故的统计、填报,按照电网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各项运行维护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
(3)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和统计上报运行维护期内发生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安全考核。
(4)应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体系;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的例行工作,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5)制订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运行和检修工作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6)开展反事故演习,制订现场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实施涉及重要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抢修队伍、工器具和备品备件准备到位。
(7)严格执行上岗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规程制度的检查、抽查。
4.2.3 受托方的检修管理义务
(1)受托方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相关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委托方上报安全管理需要的各种报表、报告材料及计算机数据等。年终统计报表应于次年 月 日前报送委托方。
(2)对重大检修项目,检修单位(部门)应编写施工方案,制订施工的技术、组织和安全措施,并报委托方审定。
(3)应负责制订目标资产的现场检修规程和现场预试规程,报委托方备案。
(4)应按时编制目标资产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并根据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巡视及检测结果、检修周期和季节性预防工作的特点确定。次年的年度检修项目计划以及大修、技改和零购计划一般应于当年 月底前提出,并报送委托方。
(5)加强检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各类人为责任事故。
(6)年度检修工作完成后,应将设备检修工作总结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质量、费用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委托方。
4.2.4 受托方负责制订年度大修、技术改造计划及零购计划,制订大修、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事故抢修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4.2.5 受托方负责目标资产大修、技术改造和零购的具体实施工作,技术改造和零购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委托方所有。受托方负责受托范围内的大修、技改、零购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和执行。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报委托方备案。受托方应代表委托方负责履行委托方直接签订的大修和技改合同。
4.2.6 受托方负责技改工程的各项费用分摊。
4.2.7 受托方负责编制所实施技术改造、零购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竣工决算草案和移交使用财产清册,并在项目完工后 日内(含本数)完成。协助委托方组织的竣工决算审计。
4.2.8 受托方负责编制目标资产年度运行及维护计划,报委托方审批后执行。
4.2.9 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制定的目标资产委托资产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物资产管理,并按委托方要求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备查帐簿和卡片,定期核对以确保帐、卡、物一致。
4.2.10 受托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方报送运行维护费、大修、技改、零购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委托方要求的各类统计分析、专题性技术总结。
4.2.11 受托方负责提出受托资产的报废、处置建议,经委托方审批后由受托方组织实施。
4.2.12 经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新产品的试运行和生产管理工作。
4.2.13 受托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委托处理目标资产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5条 运维费用和运行维护成本
5.1 运维费用及支付
5.1.1 委托方每年应向受托方支付的运维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 )。
5.1.2 付款方式:
5.2 运行维护成本及承担方式
5.2.1 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是指目标资产因正常运行必须的支出费用,由以下 构成:(1)安全管理;(2)日常运行维护;(3)常规检修;(4)事故抢修;(5)大修;(6)技术改造;(7)零购;(8)其他: 。
5.2.2 运行维护成本按以下第 方式承担:
(1)运行维护成本包含在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运维费用当中,委托方不再另行支付。
(2)运行维护成本由委托方独立承担,受托方垫付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后,于 (年终/每季度)对该成本的支出向委托方申请报销。委托方依据受托方申请,核查申请用款事项,向受托方支付目标资产运行维护成本。委托方自行购买检修所需的备品备件,由受托方从委托方处申领。
5.3 运维费用的5%作为考核费,由委托方依据 按 (年/季/月)度对受托方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需向受托方支付的考核费,在运行维护期届满后支付。
5.4 年度特殊大修、技术改造超过 万元和所有零购费用,受托方应提前 (月/日)向委托方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概预算,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6条 陈述与保证
6.1 委托方保证
6.1.1 委托方保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目标资产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6.1.2 委托方保证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目标资产是完整的。
6.2 受托方保证
6.2.1 受托方保证具有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资质、经验和相应技术能力。
6.2.2 受托方保证按照电力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运行维护有关规程,进行目标资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委托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及时支付目标资产运维费用的,应就逾期部分向受托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7.2受托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7.2.1受托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运行维护管理服务或服务内容不全面时,受托方有权扣减相应服务内容项下的运维费用。
7.2.2 如果目标资产检修、技改项目由于受托方原因,未能按计划完工,每推迟一日,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相应检修、技改项目计划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7.2.3 如果由于受托方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技改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每推迟一日,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相当于相应技改项目计划费用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7.2.4 如果由于受托方原因,未能实现对目标资产的安全、项目费用等的有效控制,从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要求受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7.2.5 因受托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委托方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托方应当赔偿委托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7.2.6受托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委托方进行赔偿。
7.3 委托方有权从运维费用或其他应向受托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受托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第8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8.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周内(含本数),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8.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12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120天以上(含本数)时,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于合同终止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9条 争议解决[2]
9.1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诚信合作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仲裁:提交_______,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3]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诉讼:向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10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4]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11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2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3条 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副本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第14条 特别约定[5]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2] 建议尽量选择委托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时,应核实所填写的仲裁委员会是否存在及其名称是否准确。目前并非每一城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系统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选择9.1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3] 如选择其他仲裁规则,可以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
[4]如本合同当事人为非法人单位,则由其负责人或负责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如本合同由授权代表签字,需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5]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在本条(第14条 特别约定)中约定。如需修改时,应明确被修改的具体条款,示例:“将第9.3款修改为:……”;如需补充时,应订立补充条款,示例:“增加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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