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根据其检测内容分为地基基础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一)地基基础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已通过计量认证;
3.单位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总人数的70%、并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不少于4名;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试验室、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已通过计量认证;
3.单位从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低于总人数的70%、并且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从事检测工作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名;
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试验室、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检测业务内容
(一)地基基础专项检测
1.地基及桩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和完整性高应变动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低应变动力检测;
4.桩身完整性声波透射法检测;
5.抽芯验桩检测。
(二)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骨料、掺和料、外加剂及混凝土的性能检测;
2.钢筋及钢筋接头(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
3.砌筑砂浆、砌墙砖和砌块检测;
4.防水材料检测;
5.涂料、胶粘剂等有害物质检测;
6.钢结构防腐涂装检测;
7.混凝土预制构件检测;
8.钢材化学性能分析。
三、检测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1.由申请资质的检测单位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全部报建设厅审批;
2.省级注册的检测单位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报送申请材料;
3.检测单位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可单独申请地基基础专项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也可申请其中一项作为主项,同时申请另一项作为增项。
四、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建设厅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注册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
2.检测单位报送申请材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进行核对;
3.建设厅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企业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计量认证证书;
3.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
4.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包括职称证书、聘用合同、身份证、从事专业经历证明等);
5.主要仪器设备、检测设备证明资料(发票、调拨单等);
6.工作场所证明。
(三)说明
1.申请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
2.附件材料为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按照以上附件材料内容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
3.企业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进行核对。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封面不得使用硬皮或塑料皮,建议附件材料不要使用硬皮或塑料皮。
六、资质证书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在资质证书上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可随时到建设厅办理:
持原资质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批准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或任命文件、有关职称证书和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申请报告等证明材料,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办理。
七、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声明中应注明企业名称、遗失资质证书编号、原发证时间)、遗失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企业留存的经批准盖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经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补办的申请报告,到建设厅随时办理。
八、检测机构的资质复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按原申报程序和要求申请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新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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