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 下: 在我行立有结算帐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我行办理的各项业务 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 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
证明人声明:
1、我行只向本证明书所指期限内,被证明人在我行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我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日期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所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内容,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它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我行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
银行(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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