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就乙方租用甲方位于(高坪区龙门车站临街楼顶)修建广告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及地址:租赁的场地使用面积为(楼顶上30)平方米。 租赁地址:(高坪区龙门车站),具体位置龙门车站临街商铺楼顶上方 。
二、广告牌规格:高4米,长25米 。
三、场地租用期限及费用:
场地租用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租赁费 /年,共计元整(大写,租赁费于每年的合同期对应日支付。
四、付款方式:签定合同之日内支付本年度场地使用的租赁费即人民币元,逾期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日支付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五、乙方负责修建广告牌及喷绘画面与安装,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修建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修建过程中甲方应尽量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七、乙方须向甲方出示本公司的相关证件以供甲方进行核实。
八、如因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产权)纠纷或管辖权等造成乙方对该广告牌不能正常修建或经营的,甲方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九、合同生效后,如因城市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广告牌需要变更位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合同做相应变更。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有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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