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现就贵司清结我司工程款项有关事宜致函如下:
一、我司于x年2月11日与贵司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由我司承建贵司工业园机加工车间、铸造车间钢结构工程。合同暂定价为陆佰陆拾玖万元,合同总工期为85天,机加工和铸造车间施工工期分别为45天。
二、根据合同有关约定,我司按时对施工图进行了会审。机加工车间于x年5月23日开工,于x年6月11日完成中间结构验收,经贵司工期顺延签证后于x年8月10日完工,8月18日进行了竣工验收。铸造车间于x年8月25日开工,现除屋面部分面板外也已经基本完工。
三、 根据合同第十三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贵司应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15%预付款,施工图会审确定后三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15%,钢结构主构件进场后三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25%进度款。围护材料开始进场后三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25%,钢结构施工完工后五日内,支付我司合同总价的10%进度款。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我司除保修金外的余款。截至目前为止,我司机加工车间已经竣工验收,贵司应支付至除保修金40万元外的合同价款,计629万元。
而到目前为止,贵司仅支付了410.35万元,尚欠218.65万元未支付给我司。后追加的合同款和最终决算金额由于未进行决算,目前暂时还未计算在内。贵司延期付款已经超过30天,按合同第十四条“奖励和违约责任”有关约定内容,贵司应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工期予以顺延。
四、为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我司现根据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9项赋予的权利催告贵司,在接到本函件后7日内支付我司上述欠款。逾期我司将按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9项以及合同第十四条有关内容,对工程予以停工,工期予以顺延,同时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等权利。
顺致商祺
钢构有限公司
x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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