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年 月 日, 向本机关申请办理 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你单位)认为该行政许可关系到你(你单位)的权益,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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