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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协议书模板集锦

2021-04-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接受个人或企业用户委托,为其个人或商务、公务活动提供相关出行服务的企业,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高品质的出行服务。

  乙方是具有合法汽车租赁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在汽车租赁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1条 合作方式

  1.1 甲方接受个人或企业用户的委托,为其代订车辆,接受用户需求信息并通过合作方易到用车平台与乙方进行预约信息交互,向乙方提供汽车租赁需求并代理乙方接受汽车租赁业务订单。乙方根据确认接受的订单信息向客户提供车辆并完成租车服务。

  1.2 甲方在向客户收取费用后,该费用中包含甲方的代订服务费,甲方按双方商定的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租车费用,其差额即为甲方应收取的代订服务费。

  1.3 甲方为乙方代收客户的汽车租赁服务费用,并代乙方向客户开具发票。

  第2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通过自有渠道收集接受和收集租车需求者的求租信息;

  2.2 甲方负责与技术服务平台建立合作,通过其租车信息服务系统接受、确认租车订单并将订单发送乙方;

  2.3 甲方有权代理乙方向客户收取租车服务费,并有权收取代订服务费;

  2.4 甲方负责协议安装乙方运营车辆上的与租车信息服务系统实时联接的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并向乙方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在甲方合作方的租车信息服务系统的变更、更新、优化后,应及时通知或协助乙方更新终端设备中的应用程序。

  2.5 甲方可以选择查验乙方车辆是否符合行驶要求,并对乙方的租赁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整改意见。

  2.6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订单信息,在客户发出订单后又临时变更、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及时通知乙方。

  2.7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于已接受确认的订单按照其内容调配提供对应车辆。

  2.8 甲方受理客户的投诉,并联合乙方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在乙方与客户的争议得到合理解决前,暂停向乙方支付对应租车费用。

  2.9 甲方有权制定并不时更新订单规则及服务规则,有权核查订单及服务的真实性,乙方同意以甲方的核查结论为准,对乙方参与的违反订单规则及服务规则的租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用户订单,虚假提供服务,利用优惠券或其他优惠规则套取租车服务费等行为,甲方有权对租车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第3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3.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保证拥有并维持汽车租赁服务的资质,按照当地的汽车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完成许可或备案(如需)。

  3.2乙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和租赁车辆牌照、行驶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3.3 乙方必须对投入运营的车辆购买正规的全险,并使之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玻璃破损险和车身划痕险;

  3.4 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甲方发送的订单并给出报价,为提高服务的机动性,乙方同意车辆实时的实际操作控制人为乙方代理人,通过车载信息收发终端程序确认订单,乙方应当按照成功确认的订单履行服务,提供符合订单要求及甲方规定的性能、安全、卫生等方面标准的车辆进行租车服务;如在接受订单后发生必须变更订单内容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变更情况。

  3.5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计收租车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3.6 乙方应当向甲方报送符合租车服务标准的车辆信息,录入甲方系统及甲方合作技术平台的租车信息服务系统以备客户选择租用,并配合甲方实地查验车辆是否符合各项要求;

  3.7 乙方有权使用由甲方的技术合作方提供的车载信息收发终端程序,并要求甲方协助及时维护、修复车载信息收发终端程序,但乙方不得修改、变更、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该终端程序,也不得允许第三方进行此类修改、变更、反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

  3.7乙方有权在发现订单存在重大错误信息时及时向甲方反映,并暂停租车服务;

  3.8乙方可以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阻止客户利用租赁车辆进行非法活动;

  3.9 发生客户投诉,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调查处理。

  第4条 风险分担

  4.1 客户风险

  4.1.1 客户变更、取消订单的:

  因租车服务订购者在向甲方发出订单后又临时变更、取消订单造成乙方车辆出车而未能完成服务的',此种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即甲方不收取代订服务费,乙方不收取租车服务费。但乙方有权根据此种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4.1.2 客户污损、损坏车辆的: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如污损、损坏车辆的,因客户的行为造成车辆受到损坏的,由 甲方协助乙方向客户主张责任,但司机未遵守服务规则的情形除外。

  4.1.3 客户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的: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的,对该行为造成的驾驶员或车辆损害,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因此发生任何损失,由甲方协助乙方向客户主张责任。

  4.1.4 客户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利用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乙方如确不知情,甲乙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人员如知情,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1.5 其他行为:

  客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其他如遗留财物、强令违章等行为事件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甲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4.2 外部风险

  4.2.1 交通违章违法

  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或处理的,应由乙方或相关代驾司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2.2 交通事故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或者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员)遭受损害的,乙方应首先使用车辆保险赔偿发生的各项人身或财产损失;对于因车辆安全使用性能出现问题而发生的事故或意外,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其他非乙方车辆原因发生的事故或意外,由相关责任方承担各自的责任。

  4.2.3 违法犯罪活动

  在提供车辆服务过程中,如果遭遇抢劫、盗窃、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车辆和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员)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2.4 交通瘫痪、堵车

  如发生道路交通瘫痪、拥堵等情况时,如能完成客户的最终要求,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完成该订单;如不能完成客户的最终要求,乙方有过错的,由乙方根据过错程度对客户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按照订单那价格100%向乙方支付租车费用。

  4.2.5 意外事件

  如遭遇其他意外事件影响、延误、妨碍乙方的驾驶人员完成驾驶服务的,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4.3 乙方造成的风险

  4.3.1 未按指定订单提供车辆:

  乙方未提供订单指定车型,客户拒绝接受服务的,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如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4.3.2 车辆车况:

  乙方未提供符合标准的车辆,客户拒绝接受服务的,或因乙方提供车辆存在瑕疵导致损害的,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如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乙方未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营运、行驶资质的车辆,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或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3.3 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风险:

  其他一切因乙方工作人员或车辆的原因发生的事件或事故,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 甲方造成的风险

  4.4.1 工作人员:

  因甲方工作人员的失误或疏忽导致订单信息错误的,责任由甲方独自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4.5 客户的其他损失

  对客户因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遭遇的其他间接损失或可预期损失,甲乙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4.6 先行赔付的补偿

  如前述风险发生后,依据前述约定不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基于与客户的约定而先行予以客户或第三方赔偿,或因法律、法规规定或法院、仲裁机关、行政机关的裁决被要求与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作出赔偿后有权向按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责任的另一方追偿。

  第5条 客户取消订单的处理

  5.1 客户在用车服务订单生成后,取消订单的,依照甲方制定的订单取消规则处理。甲方需事先向乙方告知该订单取消规则,并依规则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第6条 结算规则

  6.1 结算周期

  甲乙双方按月进行结算。

  6.2 结算方式

  甲方在每月5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会向乙方发布上月的结算详单。乙方有权复核并对结算数据并提出异议。如结算信息确认无误,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经双方确认数额的正式发票并在结算详单上签字盖章,甲方在收到发票与签字盖章的结算详单后5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将相应金额通过银行汇至乙方于甲方处备案的账号。

  6.3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4 结费模式

  具体结费标准单价以另行达成一致的价格为准。

  6.5 双方在此同意,鉴于“先用后付”的服务模式,对于甲方及乙方依约提供代订服务和租车服务的订单,用户无投诉但不支付的订单,在未收到服务费前,视为坏账订单,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即甲方不收取代订服务费,乙方不收取租车服务费。

  6.6 甲方为用户提供各种支付途径,在现场支付的环境下,乙方同意委托租赁车辆的代驾司机代为收取租车服务费。

  6.7 甲方有权利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示与甲方关联公司结算并开具相应发票。

  第7条 投诉处置规则

  7.1 甲方负责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情况进行定性和处理。甲方从客户感受出发,快速有效的处理客户意见。为了保证良好的客户服务,乙方必须保证和甲方保持步调一致,在处理过程中,乙方不能擅自和客户联系,在甲方做出处理意见后,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处理意见执行。

  7.2 乙方应设置投诉处理岗位,负责和甲方联系处理相关投诉。甲方原则上只和乙方的投诉处理人接洽。

  7.3 甲方经各种公示的渠道收集客户的投诉信息。在收到投诉之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过与客户和乙方充分沟通, 辅以测听电话录音和检查车载终端的记录的方式, 做出初步调查报告。甲方将客户投诉信息和初步调查报告发送至乙方,乙方必须在三天之内进行确认。

  7.4 甲方将制定投诉率指标并定期公布,投诉率将作为衡量乙方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纳入到对乙方的整体评价之中。

  7.5 对乙方车况提出投诉,并拒绝交纳租车服务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该风险,即甲方不收取租车信息服务费,乙方不收取租车服务费。乙方车况是指,乙方所提供车辆的安全性能、行驶性能、卫生条件、舒适程度等方面的基本车辆情况。

  7.6 客户对非乙方车况事由提出投诉的,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关联方处理,与乙方无关,不需乙方承担任何风险。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订单金额的100%向乙方承担支付赔偿金,如乙方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赔偿金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差额部分的损失:

  8.1.1 代订订单信息错误致使乙方提供的服务发生严重错误、意外的;

  8.2 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订单金额的100%向甲方承担支付赔偿金,如甲方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赔偿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差额部分的损失:

  8.2.1 乙方在订单接单成功确认后,在订单执行时间之前1小时以内告知甲方无法执行的;

  8.2.2 乙方在订单接单成功确认后未执行订单的;

  8.2.3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错误执行订单要求的;

  8.2.4 租赁车辆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影响客户正常到达目的地的。

  8.3 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发生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除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亦应赔偿守约方的其他经济损失;违反行政法规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8.4 因以下情形的出现,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4.1 甲方合作的技术租车信息服务系统发生非人为系统问题的;

  8.4.2 其他不属于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的外部因素造成服务无法完成的。

  第9条 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足以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策变化攻击或电信机构服务中断造成的事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行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少损失的扩大。

  第10条 协议的生效、解除、终止

  10.1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0.2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0.2.1 甲方逾期不支付相关费用,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乙方有权单方解除;

  10.2.2 乙方车辆无租赁车辆使用所需的合法证照手续,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10.2.3 乙方车辆车况招致用户投诉超过三次的,或因乙方车辆安全性能存在问题有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客户人身损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10.2.4 在不对乙方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前提下,当乙方因政策变化、行业限制、经营调整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0.2.5 乙方参与违反甲方订单规则及服务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用户订单,虚假提供服务,利用优惠券或其他优惠规则套取租车服务费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10.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0.3.1 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

  10.3.2 一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自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到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依本条款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主张合同履行期间的各项权利。

  10.4 一方没有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理由解除本合同的行为,不具有终止合同的效力。

  第11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第12条 合作期限

  12.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1日。

  第13条 其他

  13.1 修订和不弃权:除非事先得到双方盖章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修订或放弃;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行使权利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延误履行,不得视为该方放弃行使该权利,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

  13.2 独立立约人:各方均为独立的立约人,不得将一方视为另一方的雇员、代理、合伙人或代表,同时没有权利代表另一方行使任何权利和权力,也没有义务代表另一方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3.3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法,该条款将被修改和解释,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最好地实现原条款的目标,同时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将继续保留其全部效力。

  13.4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须以双方盖章的形式确认有效,补充协议可以看作对本协议的补充或变更,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冲突,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13.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13.6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其同意作为甲方合作的技术平台及其易到APP公示的附件一《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乙方,接受服务协议的约束。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其同意作为服务协议的丁方,接受服务协议的约束。

  13.7甲方合作的技术平台(及其易到APP所公示的《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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