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要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平方公里。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 在签定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总价款的 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签定乙方已付甲方采矿权转让金 人民币,余款 人民币,待甲、乙双方办理完矿山采矿权及相关证照过户手续后给付。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于合同双方各自承担(应当由双方单独承担费用)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200%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自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住所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附则
第7.1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7.2条 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7.3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西昌市签订。
第7.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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