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已详细阅读了 工程招标公告,现参加该工程投标,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会出现以下行为,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该行为被记录为不良行为,并在不良行为记录时限内放弃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资格。
(1)拟派项目经理有200万以上在建工程的或有3只以上200万以下在建工程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拒不递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4)签订合同时提出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附加条件的;
(5)在市公管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及其以上处罚的;
(6)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7)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投标中互相串通,恶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9)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0)事先有承诺,而事后违反承诺内容的;
(11)向有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2)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1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或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5)在从事招投标活动时,对管理机构、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诋毁、诽谤、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的;
(16)无故拖延工期的。
出现(1)~(5)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6个月;出现(6)~(12)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1年;出现(13)~(14)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3年;出现(15)~(16)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5年。时限以被记录为不良行为之日起算,在记录时限内再次被计为不良行为的,记录时限应从上次记录时限截止日起算。出现以上任何情况的,我们将上报诸暨市公管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我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该工程的中标结果有异议,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期限内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投诉,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
1、投诉人须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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