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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买卖合同

2023-06-12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大同市灵宇财金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各方,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合同各方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声明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并保证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1)乙方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民事主体,具备履行本合同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完全有资格有实力签订本合同;

  (2)乙方向甲方所作的与签订本合同相关的介绍、说明等均真实,不存在任何隐瞒;

  (3)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不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

  (4)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提供的用于销售的商品品质符合国家、省、市标准,或符合行业通行标准。

  (二)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赖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联营范围及方式

  1、合同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联合经营工艺美术制品和艺术品(法律禁止销售的商品除外)。如乙方经营艺术品,还应向甲方出具经营艺术品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2、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计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甲方应按商品特点和经营的需要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3、联营期间,乙方完全独立自主经营全部商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事宜,并承担所涉及的全部费用。

  4、甲方如基于统一管理营运需要,或乙方所经营品种无法达到甲方整体经营需求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调整柜位、增减营业面积及其他改换事宜(包括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乙方认可甲方仅在提供的经营场地是否符合销售目的的范围内承担合同责任,除此之外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与乙方共同或连带承担任何责任,否则,甲方享有追偿权。

  第三条 联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年,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于任何第三人;

  3、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在双方联营场所内再与第三人以任何形式进行合作经营;

  第四条 收益分配及费用负担

  1、本合同期内,双方按总销售额(税前)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具体为甲方40%,乙方60%。

  2、乙方同意按经营场地的建筑面积支付给甲方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的综合管理费。

  3、为促进商品销售,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类促销活动,并每月按销售额的_____%计提广告促销费用归甲方支配;

  4、联营期内乙方承担增值税,其他应缴税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结算

  1、联营期间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派驻收银人员统一收取。双方同意以甲方销售系统记录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作为结算依据。

  2、双方同意总销售额(税前)每达到10万元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日进行一次月结算。

  3、如顾客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应分配收益中直接扣除。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不得借用、冒

  用第三方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如果甲方有替乙方垫付的款项或乙方应该缴纳的罚款及应该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管理费等,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应分配收益中直接扣除。

  第六条 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必须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合同期满一年内,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无质量投诉、无任何纠纷的发生等,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否则,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规章制度

  1、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制定的全部规章制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认可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自愿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制定的全部规章制度,并对相关条款(包括处罚条款、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了解,清楚理解每一条款的意思。

  3、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单方修改规章制度,乙方认可同意甲方单方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仍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合同期内,乙方或乙方派遣的人员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视为乙方违约。

  第八条 乙方履行合同应达到如下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销售商品前取得一切合法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销售的商品(含工艺美术制品、工艺品等)品质应合乎国家、省市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品种力求充实,售价应合理公道。若因商品质量遭到顾客投诉,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换货。

  3、乙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客观、真实、全面的向顾客介绍商品,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引诱消费、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4、乙方不得储存、陈列或经销伪造、仿冒的商品。

  5、乙方保证每次销售的商品货款一律送交甲方收银台点收取,不得漏开或短缴。

  6、乙方陈列销售的商品,应合乎一切政府法令的规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在每一件商品陈列或销售前,须具备下列有关的证明资料,乙方应保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随时提供。

  (1)乙方具有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2)商品品牌在中国国内及国外的注册证明或授权使用证明;

  (3)国内代理商须具有时效性、区域性、品类性的代理资料证明及授权代理或授权销售证书;

  (4)商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市场准入和检验合格证等各项从事正常、合法生产经营所需证照和许可、批准文件;

  (5)商品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本地的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鉴定书;特殊商品还须提供国家权威部门或国家级权威鉴定人出具的鉴定证书;

  (6)进口商品须具备海关税单、商检证明等完整的进口手续证明;国内生产或加工的商品须具备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

  (7)商品品类、品种及价格资料(按规定应有中文说明的应付中文资料);

  (8)其他必要的资信材料。

  8、乙方违反本条之规定,视为乙方违约。如甲方因此被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或被政府部门处罚,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应包赔甲方一切损失。

  第九条 商品存储

  1、乙方陈列、经销的商品由乙方负责保管,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货、撤货等)须报告甲方采购部门同意,经甲方保卫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2、乙方应为贵重物品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以归避相应损失

  的风险。

  3、甲方为乙方提供存储箱、柜或场地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承担了相应的保管义务,乙方认可在甲方存放的商品的保管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双方工作

  (一)甲方

  1、为乙方销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乙方的销售活动有序正常开展;

  2、监督乙方销售行为,对不符合合同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3、提供经营场所,保障经营场所的卫生、照明、装修等符合经营条件,促进销售;

  4、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及经营管理条件;

  5、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销售培训机会;

  (二)乙方

  1、应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

  2、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搞好售后服务;

  3、独自承担商品的保管责任;

  4、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无故停业,保证经营的连续性;

  5、乙方须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并承担相关抽检费用;

  6、乙方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乙方不得擅自调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执行;

  7、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因此涉及甲方并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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