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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医院保安用工合同 篇1

2024-07-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 :

  乙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安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文件,证明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真实合法、有效的组织。

  第二条 委托服务的范围:

  负责医院全院的各个区域,包括且不限于病房、生活区、监控室等治安秩序维护,车位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为医院提供专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使医院保持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协助医院搬迁、装卸大型物品等。

  第三条 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

  3.1 甲方应派给乙方保安人员共 名,甲方派驻乙方的人数45岁以上的不能超过总人数的30%。

  3.2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可续签合同,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书。期满不再续签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合同期未满,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多付壹个月的保安服务费给对方作为赔偿,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的损失费。

  第四条 保安服务费约定和支付方式

  4.1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包含:人工费、福利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服装费、管理费、税费等。

  4.2 经双方协商,甲方保安员的服务费为每人每月人民币 元整,每月合计: 元整。全年合计 元整。保安员自进驻乙方履行工作职责后,乙方每月 日前支付 月的服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账号。

  第五条 停车场租用费

  甲方每月对进入乙方的摩托车、电动车、汽车的车辆按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甲方每月向乙方缴纳 场地租用费,租用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如有变动另行商议。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6.1 乙方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6.2 甲方保安员的工作不包括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作业。

  第七条 保安员的管理

  7.1 保安员由甲乙双方实行双重管理,根据任务需要双方共同研究部署保安力量。

  7.2 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保安员的业务、技术、政治思想教育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7.3 按《劳动法》规定保安员每天工作时间不超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因乙方工作需要加班时,甲方保安员应给予积极配合,但乙方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给甲方保安员。

  7.4 保安员在护卫范围内因工作致伤、致残、致死和遭遇不测时,由甲方按社保局有关规定处理。但甲方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保安员给予精神和经济上的补偿。

  7.5 保安员须服从辖区派出所领导和指挥以及业务上的指导。

  7.6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安员应当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对讲机、保安器械和其他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派往乙方单位工作的保安员的发放制服,所有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

  8.2 作为用人单位,甲方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所有派往乙方的保安员办妥劳动用工、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使保安员享受休息休假权利等。如甲方没有依法办妥相关手续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全部由甲方出面处理,并由甲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概与乙方无关。

  8.3 甲方保证妥善处理与保安员的各项争议,绝不推卸法律责任,甲方与保安员之间的纠纷全部由甲方安排人员出面处理,并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或保安员的行为,给乙方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出面处理,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

  8.4 甲方所派出的保安员必须具备政治思想良好(无犯罪前科)、文化素质较高(初中以上)、仪表端庄、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

  8.5 甲方必须确保任何时候在乙方提供服务的保安员人数都符合双方之间的有关约定。

  8.6 甲方保安员上班不能连续上2个班,保安员上班期间严禁有打瞌、玩手机、看报纸等违规现象,发现违规一次扣除月度服务费100元。

  8.7 巡逻员必须穿戴整齐,佩戴好工牌到科室、病区、生活区,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要求巡逻员巡逻所到区域需签字确认。

  8.8 甲方应当不断加强对保安员的法律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组织纪律培养以及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保安员不履行职责违反乙方规定的,应根据投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换岗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9 甲方应当经常教育和监督保安员,以主动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并如实填写现场记录和事件报告。

  8.10 所有在职保安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至辖区派出所备案。

  8.11 甲方应当协助配合乙方做好经常性的防火、防盗等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发现电、气、火灾隐患要迅速报告并给予专业指导。一旦发现火灾、盗窃或其他事件,保安员应当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乙方报告,并积极参与和协助乙方处理。

  8.12 如因可归责于甲方和保安员的原因,导致乙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经协商确认后由甲方作出相应赔偿,协商不成,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确属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13 甲方对存放在乙方停车场内的非机动车及机动车,应进行看管,并遵守乙方的收费管理制度。甲方对进院摩托车、电动车、汽车按物价收费标准收费并给予开票据,如果有车主投诉甲方收费未给票据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8.14 管理期间,在医院公共区域若出现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事件,由甲方出面处理,如是甲方未尽责或存在过错原因造成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并与车主进行赔偿协商。生活区若出现电动车被盗等事件,由甲方出面处理,事因甲方责任心不强,防范不力,巡逻检查不到位而造成的,甲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额由被盗物品原价折旧后进行理赔。

  8.15 乙方要求甲方临时增加保安员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安排。双方应就此签订《保安服务补充协议》,对服务费和要求另行作出约定。

  8.16 甲方应当确保每天24小时都有保安员在乙方的岗位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值班,维护乙方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和人身财产安全,发现可疑人员要主动询问并及时向甲方有关部门报告。

  8.17 派驻乙方生活区保安员必须对可疑的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盘查、登记、备案,同时做好外出搬运物品的登记(在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流动摊贩进行驱赶及报告乙方保卫科。(如需设点经营的必须到乙方保卫科登记,经保卫科允许后方可进行设点经营)。

  8.18 保安员在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代签私人信件及快递物品。如有私自代签信件,发生信件丢失的,谁代签由谁负责赔偿。

  8.19 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制定乙方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预案、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突发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于重点岗位的保安员要定期进行培训。

  8.20 乙方每季度自行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做好记录; 同时积极参加乙方组织的消防培训及演练。

  8.21 甲方保安员受甲方指派在乙方工作期间,盗窃、或与他人勾结或者协助他人盗窃的,在上班期间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或因其过错造成乙方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出面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财产经济损失,且三个月后没有破案的,经公安机关及双方核实,事因甲方责任心不强、防范不力、巡逻检查不到位而造成的,根据公安司法机关裁决,甲方应承担过错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赔偿额由被盗物品原价折旧后进行理赔(有价证券、现金、珍贵收藏品、金银首饰、手机、数码产品等小件物品不列入赔偿范围),或按法规裁定理赔金额。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有权对保安员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有权对工作不合格保安员提出处理意见。

  9.2 乙方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和需要免费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场内通讯器材。

  9.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要建立健全“三防”等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和规章制度,以便于保安员依章执行,同时应教育本单位全体保安员认真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和支持配合保安员的工作。

  9.4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录用甲方保安员。否则,应视为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乙方应按合同有效期内全部保安服务费总额的30%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9.5 若乙方实际经营权、所有权发生转让、变更、移转、改制、注销的,乙方应将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6 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9.7 乙方不得向甲方派驻保安收取任何费用。

  9.8 有权监督甲方人员的工作,对于不符合乙方要求、合同约定条件或违反乙方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派工作人员。

  9.9 向甲方免费提供保安室一间、休息室及更衣箱室。

  9.10 免费提供保安人员的饮用水,允许甲方保安员在乙方食堂就餐。

  第十条 特约服务

  10.1 定义:特约服务是指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在不影响正常保安工作的前提下,甲方需要额外增加的超出保安服务范围的服务事项。

  10.2 费用标准:对于偶尔发生、时间短暂、劳动强度较轻的零星特约服务事项,在不影响正常保安工作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义务免费提供服务。对于有规律性、经常性发生的特约服务事项,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按成本价格向乙方收取一定费用,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因甲方派出的保安人员过错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双方经协商确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相应赔偿。协商不成,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确属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应在认定后三十天内向乙方支付赔偿款项。存在下列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1.1.1 甲方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者乙方要求,在乙方书面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11.1.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保安服务事项转包给任何第三人的。

  11.1.3 因甲方原因或保安员的行为,导致乙方被政府处罚或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

  13.1 乙方依据合同条款以及保安管理考核表每月对甲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200分,合格为180分,每下降1分扣除服务费100元。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乙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甲方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严格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乙方加倍扣除当月服务费,同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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