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或避免各类电力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生产技术部监督管理。各部门、车间驻点负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由车间负责人监督。
第二章 用电设备维修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用电设备维修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力维修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力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力灭火知识。
(5)熟悉本公司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力维修方法和日常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力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作好本岗位的工作,对所管辖区域内电力设备、线路、电器件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安全法规、条例及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第七条 宣传电力安全知识,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八条 认真作好管辖区域内的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九条 一旦发生触电或电力火灾事故,必须快速、正确地实施救护或灭火,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条 发现非电力作业人员维修电力设备或乱接乱拉电力线路,应及时制止,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提出危及安全的隐患及整改技术措施,同时将现场安全情况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对假冒伪劣或经检测不符国家、行业标准的电器产品,有权拒绝安装,对已安装的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规定的年限由本人或安全办公室统一到发证机构进行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应自动下岗。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必须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在教育培训中,应强调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使新员工充分认识安全用电的重要性,熟悉有关电的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用电的基本方法。
第十六条 通过教育培训,对使用用电设备的一般人员,还应懂得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对独立工作的电力作业人员,还应懂得电力装置在安装、使用、维护、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掌握电器设备的灭火方法,掌握触电急救的技能。
第五章 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在电力设备及线路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保护装置的配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范和工艺要求。
第十八条 对高压设备及线路的检修和改造,必须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第十九条 电力设备不得带故障运行!任何电力设备在未验明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
第二十条 在架空线路下及周围作业时,必须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在架空线路附近竖立高金属杆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缆线路的巡视检查,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非电力作业人员不得随意乱动和修理电力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三条 配电和用电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并经常对其进行检查,保证连接牢固可靠。同一变压器的电路内只能采取接地或接零措施。
第二十四条 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时必须加装漏电保护,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绝缘鞋。对手持电动工具应定期做外观检查和绝缘测试。
第二十五条 在潮湿、水中、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的用电设备,其控制线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六条 对触电危险的场所或容易产生误判断、误操作的地方以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现场设置安全标示。安全标示应坚固耐用,并安装在光线充分且明显之处。
第二十七条 需要移动非固定安装的用电设备(如:电焊机、砂轮切割机、空压机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移动中要防止导线被拉断、拉脱。
第二十八条 维修人员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配电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物件。
第二十九条 工作台上、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第三十条 在安装电器时,应对元器件进行检查和检测,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假冒伪劣产品,一律拒绝安装。
第三十一条 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停机后切断电源,在电源箱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在设备上挂“设备维修,禁止使用”标志牌,完成上述工作后方可进行维修工作。维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并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安全工具应定期效验。
第三十三条 在雷雨季节前,做好防雷设施的检修、测试工作,确保设备的绝缘和接地装置良好。
第三十四条 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M以外。当遇到高压线断落时,周围20M禁止人员入内。
第三十五条 在搬运、安装、运行、维修中,避免电力设备的绝缘结构受机械损伤,避免受油污侵蚀。
第三十六条 临时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其线路的总配电箱除了设总隔离开关外,还应装设具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开关。
第三十七条 搞好环境卫生,经常地清扫电力设备,防止脏污或灰尘的堆积。
第六章 电气火灾的预防
第三十八条 应合理装设断路器、熔断器、热继电器等,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加强对电流及温升的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电器元件及线路绝缘的测试,及时更换陈旧及绝缘老化的电器元件和导线。
第四十条 及时调整线路负荷,保持三相负荷平衡,防止过负荷运行,对连续使用时间过长的设备或线路加强监视。
第四十一条 防止导线受到机械损伤,其易受重压或碰撞的部位,必须加套金属保护管。
第四十二条 白炽灯、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发热灯具使用时,应远离易燃物。在存放易燃物的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
第四十三条 配电箱(盘)和临时线路附近,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更换。室内外保持清洁,无杂物、无积尘,不准堆放油桶或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五条 导线压接处,必须保持足够的接触面,压接牢固,并经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插座的`额定电流、电压应与实际电路相符合,不得盲目增加负荷,插座应安装在清洁、干燥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具,必须有单独的电源开关,不得使用电力插座;器具周围必须有隔热装置;不得装置在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或可燃粉尘场所,使用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中途离开;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四十八条 电力设备及线路在设计、安装过程中必须
合理选型,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四十九条 当发生电力火灾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第七章 特殊环境的安全用电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对易产生静电的环境,必须采用合适的消除静电的方法,如接地、增湿、中和等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热处理及有酸、碱、盐、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必须采用防腐型或防污型电力设备及元件,电力管路必须有良好的防腐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湿度较大或用水及汽较多的车间(场所),必须采用密封或防水防潮型的电力设施。
第五十四条 高温环境,必须采用隔热、防溅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高频电磁设备必须采用屏蔽、接地等措施。
第八章 电力安全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电力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十七条 检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对预防触电事故的各项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或整改不力的部门及个人提出批评,问题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新建或技术改进项目中的电力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电力设备及元件本身可靠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工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十条 对发现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及时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制度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