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律担保书 篇2

2024-07-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