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勤
考勤以各部门为单位,由部门经理指定一名人事干部做考勤记录,详细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记录时间为每月X日至次月X日。每月X日前考勤员将上月考勤情况报部门经理审阅签字后报人事部。并于每月X日核法薪资,如遇假日则顺延发薪日。
第二条:管理部职员工作时间
一、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00—18:00;中午12:00—13:00为用餐时间。
二、如属该月之正常休假或特殊假(事、病、年、公)均应比照正常各类假别之相关规定办理,以兹凭证。
第三条:营业部职员工作时间
一、上班时间: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具体根据公司排班而定。
二、如属该月之正常休假或特殊节假日(事、病、年、公)均应比照正常各类假别之相关规定办理,以兹凭证。
三、日、夜班各单位人员应全力配合营运状况所需人力,部门主管有权延长调整当日之工作时数,以慰同仁之辛劳。
第四条:打卡管制事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司除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免打卡外,其所属职员出勤皆以考(出)勤卡表为薪资计算,月份考核之依据,故所属人员均应遵照相关规定办理上下班打卡事宜。
二、漏打卡之处理
凡非因公不打卡者,皆将其视为漏打卡之记录,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均应在当日主动持卡说明原委,呈请其部门主管签核,未及时办理手续者以旷职论。
1、因公出差者,主管直接签章即可。
2、因个人疏忽导致漏打卡者,隔日须请主管则在卡表该处填注'漏'字以示区别,并签章。
3、若卡表空白处无主管签章,则当月全勤奖不予核发。
三、卡表管制
1、任何人均不得委托或代替他人打卡,违反之双方概依本规章'奖惩办法'处理。
2、各部门经(副)理、主管,对于辖属人员之考勤,应予以督促严格执行,如有未按规定按时办理或其他隐瞒蒙混等事情,一经查明,均以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3、遇调迁时,考(出)勤卡一并转移。
4、本公司各职员不得任意涂改,伪造毁损卡表,违反者以旷职一日论。
5、如正常损坏。
第五条:外出
公司职员除经理级(含)以上主管外,其余人员因公事外出应填具'外出申请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可外出并于隔日将'外出申请单'呈交人事部以利备查。
一、公司职员若因公务需要外出时应先行以口头方式向所属部门主管报备,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若返回时间已过下班时间,则由核准该之主管负责签卡。
二、本公司职员於上班时间内,尚未经所属部门主管许可而无故擅自外出者,均以旷职论处,不得异议。
第六条:迟到、早退
一、定义
1、逾规定上班时间达到工作地点,谓之迟到。
2、未达下班时间,因个人原故向部门申请提前离去,未经部门主管审核同意者,谓之早退。
二、迟到早退之处分
1、营业部门职员每月弹性迟到时间为10分钟(不含)计算方式采整月累计,将不予发放当月'全勤奖金';早退者除扣款外,也不享受'全勤奖金'。
2、管理部职员依规定时间上班,迟到扣款,将不予发放当月'全勤奖金';早退者除扣款外,也不享受'全勤奖金'。
3、职员上班当日无故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者,以旷职一天论(扣三日薪资)。
4、迟到、早退次数应按月统计,并於异动卡上予以记录。
第七条:加班
一、定义
凡因公务需要并经上级主管同意,於非正常之工作时间外,继续于工作岗位上服务者,该逾服务时间称之为'加班'。
二、各部门经理得基于营运与业务执行人力要求,指派人员於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时前来加班;若无重大理由,奉加班者,不得拒绝。
三、加班申请
1、从业人员加班前,应填具加班申请单呈单位主管核实后,始得加班。
2、凡未按规定事先申请加班者,当事人不得申请加班费,具体加班时间以打卡为准。
3、公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受本条例之限制。
四、非假日加班
1、非假日加班,应自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后30分钟算起。
2、加班时间未满30分钟者,不计算加班;逾30分钟未满1小时者,以1小时计算。
3、非例假日加班费按一工计一工半计算。
五、例假日加班
1、例假日加班,按加班当事人之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但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
2、例假日加班时间连续未满2小时者,不予计算加班;2小时以上部分如未满30分钟者,不计算加班;逾30分钟未满1小时者,以1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