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为甲方钢材提供钢材销售的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起、迄地点和数量:
1.1托运的主要货物为:钢材;按吨数或件数计价。按照甲方每次业务的《运输委托单》确认。
1.2货物的起运地点:按照甲方每次业务的《运输委托单》确认。
1.3到达地点:按照甲方每次业务的《运输委托单》确认。
1.4甲方的《运输委托单》及要求的服务内容为本合同的补充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1.5乙方每次派员到甲方领取提货单和签收《运输委托单》时需凭乙方公司的业务介绍信和身份证签收。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运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乙方拥有的'、能正常营运车辆的证明。
2.2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业务询单(书面或电话等)后十五分钟内回复甲方是否接受业务。
2.3货物运达签收后,乙方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签收单送达甲方。其中:上海地区需在2个工作日之内、华东地区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货物签收单送达甲方。其它地方按《运输委托单》临时约定。
2.4乙方实际装货应与《运输委托单》清单应当完全一致(包括货物的完好程度),在装运过程中如发现实际装货与《运输委托单》清单不符,应通知甲方。否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货损。
2.5乙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负责验证收货人的身份和协助收货人的验收,并要求收货人签字盖章,如收货人的收货清单与《运输委托单》清单不符,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货损。
2.6乙方应按照托运方委托运输货物的原始包装进行装卸运输,不得出现货物因污染,损坏等导致货物的情况。否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货损。
2.7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运输委托单》规定的“到货时间”将货物运达。实际签收时间晚于《运输委托单》规定时间的延迟送达货物。
2.8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提供华东地区主要启迄地的运输价格表,如有必要,每周一次。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甲方提前6小时,将未来18个小时之内需要送达的,上海地区范围的业务信息提供乙方。
3.2甲方提前12小时,将未来36个小时之内需要送达的,华东地区范围的业务信息提供乙方。
3.3委托业务完成,甲方审核所有乙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和符合国家税务局规定的运输专用发票、核对单据数量、评估服务质量无误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所有运输款项。
3.4甲方在相同价格的情况下优先向服务优良的乙方提供业务需求,并在行业内优先推荐。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上述2.4、2.5、2.5所指货损的金额指该批货物的销售价格乘所承运货物货损量所得价款。
4.2延迟送达货物的业务按《运输委托单》规定的运价自动下调50元/吨结算运费,以此作为违约处罚。
4.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结算的,甲方按延期时间、运费和同期银行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4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异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