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体商标具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特殊功能。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赋予某个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个性,使之与其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则在于赋予作为其成员的那部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以某种共性,标明那些企业属于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以与那些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企业区别开来。能够成为一个集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企业,其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则往往达不到那样的标准。因此,集体商标显示的不是个性特征,而是共性特征。集体组织的成员要想显示其产品或服务的个性特征,还得靠使用自己的商标。
第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是分离的。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以其成员作为使用人。集体组织本身是不使用集体商标的。如果该集体组织在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则该商标并不具有集体商标的性质,完全属于普通商标,就像其他个人、合伙、公司使用的商标一样。这就是说,集体商标本质上属于成员资格标志,只能由其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集体组织不可能成为自己的成员。“集体商标”与“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为了把集体商标与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商标区别开来,人们有时把集体商标称为“集体成员资格商标”。
第三,法律对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和申请书件有特定的要求。普通商标可以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但集体商标只能由集体组织申请注册。集体组织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当交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对该规则的任何修正都应通知商标局。
第四,具有原产地性质的集体商标在构成要素方面不同于普通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但作为集体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第五,集体商标禁止许可使用,作为一种成员资格标志,集体商标当然不允许非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转让也受一定的限制,非集体性质的组织不能受让集体商标。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明确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