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站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乡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先后在全乡各村巡回宣传法律援助知识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解答了有关经济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军人军属维权等方面的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受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的开展,使全乡广大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掌握法律援助知识,增强了维权意识,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村、社区、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构,构建法律援助工作主体网络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使这项社会系统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真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志愿者对法律援助的宣传,畅通了法律援助信息,使全乡的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各项,不断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严格按《县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规则》、《县人院、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严把案件审查关。二是在办案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四统一",即: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援助案件标准、统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援助案件、统一监督检查援助案件质量,使全乡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考核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列入法律服务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落实奖惩措施,促进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四、拓展援助渠道,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为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法律援助中心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全乡法律援助新领域,密切同工青妇、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援助案件的拓展不仅为全乡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明显提高,而且树立了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加突出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进行案件回访,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积极宣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对于实施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对去年承办的件民事案件进行逐个上门回访。通过回访,一是征求了受援人对承办案件的'意见;二是对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使受援人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促进了法律服务人员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了作风转变,增强了诚信为民的服务观念,把法律援助作为为全乡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一项具体行动。
六、法律援助存在问题
1、供需矛盾突出。首先是乡乡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较晚,工作运行机制还未完全到位,而且工作站人员有限,产生可较大的供需矛盾,一些群众到县城申请法律援助不仅花费大,而且耽误时间,影响生产,有的怕麻烦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紧缺,而对宣传、日常办公等运转经费却不能完全取得乡财政投入,工作站人员缺乏法律援助积极性,无法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另外,对各级法律援助人员机制未跟上,如乡乡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对法律援助工作不了解,无法履行职责,极大制约了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满意率不高。主要体现为:①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者较多,对于这一部分人群的法律知识宣传,现有的宣传方式还不能覆盖,从而导致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不了解,甚至有的农民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法律援助"触角"未完全伸及至农村;②法律援助部门办事效率不能让农民满意,由于乡乡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负。最终使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没有真正得到维护,败坏了法律援助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③法律援助机构未延伸到自然村,农村人口居住分布较散,而社会弱势群体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杂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保护但由于乡乡法律援助工作站资金、人员等各方面的原因援助工作站无法了解交通闭塞自然村的法律援助信息,不能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3、农民工维权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盲点。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过于冗长,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案件,程序多,需对工伤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才能重新开展劳动仲裁,而且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依据法律不同,如诉讼阶段不处理仲裁费分担问题,导致农民工在仲裁阶段预交仲裁费无法退回,仲裁阶段所交证据与诉讼制度无关,必须重新提交证据,否则可能证据不足败诉。这些制度无疑造成农民工维权之路坎坷与无助。
七、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通过总结分析,我们认为我乡的农村法律援助正处于起步阶段,呈现"整装待发"的态势,我们应当加快建设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健全机构组织队伍,规范化操作,努力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一是提高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认识。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三是进一步加大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四是完善协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五是进一步完善我乡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我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服务于农村法律援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