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研究生、高校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的相关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研究生需要提供毕业生推荐信、成绩单、健康证明和荣誉证书、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荣获的省市级荣誉证书、毕业生推荐表、成绩表、健康证明和荣誉证书、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本科毕业生需要提供获得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明等、毕业生推荐表、成绩表、健康证明和荣誉证书、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还介绍了配偶上海户口的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
(一) 毕业研究生
1. 培养单位提供毕业生推荐信;
2. 培养单位提供成绩单;
3. 培养单位提供健康证明;
4. 荣誉证书、计算机和外语等级证书。
(二)优秀高校毕业生
1、荣获的省市级荣誉证书;
2、由培养单位出具毕业生推荐表;
3、由培养单位出具成绩表;
4、由培养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5、获得的荣誉证书和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
(三)本科毕业生
1、获得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明等;
2、由培养单位出具毕业生推荐表;
3、由培养单位出具成绩表;
4、由培养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5、荣誉证书和计算机、外语等级证书。
配偶上海户口申请流程
在结婚还未到10年的前4个月中,一些文件已经可以开始准备了,尤其是外地户口一方,有些文件可以趁休假办理掉
1、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说明情况,索取“窗口服务告知单”和“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里面有详细的要求夫妻双方准备的资料以及如何填写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
3、双方要提供结婚证和结婚登记档案:上海市是在双方登记结婚的地方的档案馆去调档,因为婚姻登记处会把这些材料转给当地的档案馆进行保存。
4、女方是外地户口,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册,上海户口的男方才能到街道开具计生委的证明文件5、提供双方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委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证明你的家庭情况和子女情况,以及婚姻状况),需要街道和街道的上级单位都要盖章。办理的时候街道会告知你。
6、外地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7、外地户口一方的上海市的“居住证”,须满一年
8、外地户口一方原籍的“养老保险手册”和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为养老保险的转移做准备
9、如有子女且已落户上海,须提供,“出生证”和幼儿园的就读证明文件,“预防接种证”
10、外地户口一方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若上海户口一方如果原为外地户口迁入上海的,须提供当初入户的原始迁移文件,去当初接收户口的上海的派出所办理
12、准备齐了以上材料,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
13、带上所有材料,并备好复印件,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的户籍窗口,让办事人员预审核,可以提前去,这样做的好处是万一有什么证明文件没有办齐,办事人员会告你,你可以及时补办
14、等结婚10年期满,去上海市户籍一方的派出所递交资料,一般没有特殊问题,2个月内可以开出准迁证,持准迁证在40日之内回外地原籍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可以委托外地家人代办。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户口管理办法》,研究生申请上海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身份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 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簿,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 研究生学历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单。
4. 学生证:申请人需提供学生证,且有效期需满180天。
5. 已办理过户口的学生:还需提供原所在学校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此外,申请人还需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结语
结语:根据不同学历的毕业生,所需准备的材料也有所不同,但都需要确保齐全且真实。在办理户口迁移时,一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