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驰名商标另类申请的途径:
1、注册商标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商标局申请;
2、商标局根据法律规定,主动认定驰名商标;
3、法律规定的其他驰名商标另类申请途径。
一、向谁申请驰名商标
目前,国内申请驰名商标有4种途径:
1、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商标局)
2、在商标异议中认定(商标局)
3、在商标争议中认定(商评委)
4、司法程序中认定(全国个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方式有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驰名商标作出的特殊保护规定包括:
1、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2、遵循个案认定及被动保护的特殊保护;
3、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志,商标局对其他人的近似申请或相同申请,应当予以禁止注册及使用。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