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明确举证期限和要求。举证期限不少于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不质证,除非对方同意。申请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若举证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并经准许。
法律分析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举证期限和要求。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举证期限已过,如何维护权益?
当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已过,维护权益的关键在于采取适当的行动。首先,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前情况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尽可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与对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寻求和解或达成妥协的可能性。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提起申诉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依法行事,以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记住,法律是保护每个人权益的工具,合理利用法律途径将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是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权利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如需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在期限届满后提出,需另行提出并另案处理。当事人如遇困难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适当延长期限。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积极沟通和协商,以及依法行事,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生效时间】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