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对门店退货药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门店退货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过程。
4、责任:
门店质量负责人实施本制度。
5、定义:
5.1、药品退货:指顾客退回药品、进货退出药品、既在进货验收、在柜养护、销售复核、顾客退回各项环节发现的有质量不合格的、配送中心通知退货的、滞销的药品。
6、内容:
6.1、各环节退回药品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在质量无异情况下,门店应及时将货退回公司:
6.1.1、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不准经营的品种;
6.1.2、自购进三个月以内的滞销品种;
6.1.3、公司通知收回的相关品种;
6.1.4、顾客有过敏、不良反应情况的品种。
6.2、以下情形公司不予退回:
6.2.1、药品包装有污点、陈旧、退色的;
6.2.2、原包装已拆封过的;
6.2.3、批号不符,无随货票据的;
6.2.4、门店自已要求购进的,活动期间一次性购进的;
6.2.5、由于门店自己保管不当引起质量不合格的。
6.3、门店顾客退回药品是指顾客购买后退回的药品。门店在销售过程中,应坚持药品一经售出,非质量原因概不退换原则。
6.4、门店进货验收、在柜养护、销售复核顾客退回各项环节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6.5、配送后由总公司召回的,由公司质管科出具“药品召回通知单”各门店收到后,填写“退货通知单”退回配送中心;(一式三份记录,其中一联留门店备查)。
6.6、滞销品种退货:由门店负责人填写“退货通知单”及时退回配送中心,退出药品应记录于“退回记录”表中,此记录留存5年备查;
6.7、要求门店质管员负责做好批号管理、效期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管理不善,致使药品过期失效品种,一律不得退货。
7、相关表格:
售后退回药品登记表、药品召回通知单、退货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