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男,19XX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XX县XX乡XX村XX08号。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炎公(三)决字[2015]第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12日16日许,在XX县XX乡XX村征地拆迁安置区,申请人承包安置区内的房屋建设,在附近租房居住,xxx找到申请人要租房的电费时,申请人因一辆板车在xxx家被丢失,要求xxx告诉自己是谁偷的,该板车是上次偷水泥者留下的,申请人在修铁路过程中,共丢失水泥19吨,报警后,三河派出所均没有任何答复,双方因此发生口角。xxx用手指向申请人说:“你眼瞎了”,申请人为了自卫,用刚喝剩的半瓶水的矿泉水瓶挡一下,水瓶脱落打在xxx左边颧骨位置,xxx挥拳重击了申请人嘴巴一下,事后到医院检查治疗,xxx花去医药费400多元,申请人给予支付,而申请人被xxx重击一下,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后经神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在这明显、清楚的事实下,公安局所作出的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元整。申请人在本纠纷中,是受害者,自己的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炎陵县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存在偏见,又打又罚。
综上,我认为炎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处罚决定书,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炎陵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