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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购房合同后是否可以反悔?

2024-07-3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包括协商一致解除、约定条件成就、不可抗力、明确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违约行为、商品房特殊规定。购房人可以因质量问题、面积误差、登记延迟、贷款问题、信息录入错误、出国留学、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情况解除合同,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以下八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8、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结语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条件成就、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违约行为、特别规定等情形均可解除合同。购房人可根据房屋质量、面积误差、登记超期、贷款未批准、信息录入错误、出国留学、重大疾病等原因提出解除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明。同时,不可抗力也是解除合同的合理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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