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演出管理经办人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并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演出局的领导;主管演出管理经办人根据局领导意见作出是否发还的决定;领证: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持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七条 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